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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1298号原告:李某,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宜民,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无业。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绪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