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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汪为钦与太康县朱口供销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为钦,太康县朱口供销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380号原告:汪为钦,男,194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太康县朱口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太康县朱口镇。负责人:王志勇,该合作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松峰,太康县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汪为钦诉被告太康县朱口供销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汪为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为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为钦撤诉。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汪为钦负担。审判员  王可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