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民终4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大连发国酒店有限公司与郭利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发国酒店有限公司,郭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4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发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府前路东段218号。法定代表人:姜东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美娜,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代理人:张德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利,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许锋,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发国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利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6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连发国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美娜、张德军,被上诉人郭利的委托代理人许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发国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发国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大连发国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发国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丽审判员王迎春代理审判员范瑞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