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4执1795��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顾正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正明,陈昌林,吴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正明,居民。被执行人陈昌林,居民。被执行人吴素英,居民。申请执行人顾正明诉被执行人陈昌林、吴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924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昌林、吴素英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陈昌林、吴素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皋德玉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殷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