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民初8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803号之二原告: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孟津县白鹤镇西霞院村。法定代表人冯玉民。委托代理人王振安,系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吴庄巷66号。法定代表人尚新才。被告:施超,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同五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人民陪审员 谢群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