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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梁益与蓝振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益,蓝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梁益,干部。被执行人蓝振红,居民。申请执行人梁益与被执行人蓝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恢62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本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蓝振红得回案款本金及利息62500元,款项已转付申请执行人,案件诉讼费1363元、申请执行费65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交纳,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全部实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玉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