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诸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栾福学与栾胜宾、徐浩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福学,栾胜宾,徐浩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诸民初字第66号原告栾福学。委托代理人王夕宝,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栾胜宾。被告徐浩平。原告栾福学诉被告栾胜宾、徐浩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栾福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新 海审 判 员 谢 凤 昌人民陪审员 王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振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