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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6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街支行与雅安市兴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街支行,雅安市兴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永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636-1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街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邱伟。被执行人:雅安市兴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勇。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罗永芬,女,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雅安市兴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永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雅安市兴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永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