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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0年12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同居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015年孩子的抚养费100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无法找到,经“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志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