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继强与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强,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孙继强,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南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天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继强诉被告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9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