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凯诉马安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某,马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民初456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杜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杜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