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凯诉马安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某,马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民初456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杜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杜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