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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璞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璞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刑初24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璞,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璞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雅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四年前的一天,被告人李璞从一陌生人处收购一支猎枪,存放于家中。2016年6月11日,环县公安局毛井派出所民警在执勤巡逻时从李璞家中查获该猎枪。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送检枪支是自制单筒猎枪,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销毁物品清单,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璞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璞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李璞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璞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璞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慕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