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23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望城县朋达石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城县朋达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325-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南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中华岭村。法定代表人肖玉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幼德,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望城县朋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桃花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新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威,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望城县朋达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南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232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了担保人胡舟所有的房屋及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南润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南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胡舟所有的房屋辆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长沙南润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典闳人民陪审员 彭建中人民陪审员 梁丽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