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黄巧鸾与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巧鸾,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324行初50号原告黄巧鸾,女,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广西全州县。被告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泽富,大队长。原告黄巧鸾不服被告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协商清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巧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巧鸾负担。审判长 赵明增审判员 沈定亮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