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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马艳红、许堃、许婧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张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红,许堃,许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张海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396号申请人:马艳红。申请人:许堃。申请人:许婧。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号。被申请人:张海滨。申请人马艳红、许堃、许婧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张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艳红、许堃、许婧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张海滨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马艳红、许堃、许婧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艳红、许堃、许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张海滨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马艳红、许堃、许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