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905号原告:喻某某,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光华,四川省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及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指定期限内,原告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卫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