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905号原告:喻某某,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光华,四川省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及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指定期限内,原告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卫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