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陈曼与付柳、李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曼,付柳,李智明,丁业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586号申请执行人:陈曼。被执行人:付柳。被执行人:李智明。被执行人:丁业鹏。陈曼与丁业鹏、付柳、李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5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曼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59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一、被申请人丁业鹏向申请人陈曼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申请人付柳、李智明对丁业鹏借款本金中的人民币5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执行人丁业鹏承担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03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且已将被执行人丁业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付柳、李智明向申请人陈曼偿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被执行人丁业鹏与申请人陈曼已达成执行协议,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