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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孔海东与赵艳、李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海东,赵艳,李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4457号原告:孔海东,男,1982年2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赵艳,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李钊,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孔海东与被告赵艳、李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9月14日原告孔海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计109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