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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1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俊其与梁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其,梁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1民初1806号原告:刘俊其,男,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梁梅林,女,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原告刘俊其与被告梁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李龙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梅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俊其诉称:原告刘俊其与被告梁梅林之夫崔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9月9日,经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崔福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至今未还。此债务是梁梅林与崔福平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梁梅林对(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189号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请贵院判令被告梁梅林对(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189号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被告梁梅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梁梅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俊其与被告梁梅林之夫崔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时至今日,崔福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时至今日崔福平仍未归还。2014年3月14日,被告与崔福平离婚。此债务发生于2014年4月15日,在梁梅林与崔福平夫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189号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原告刘俊其和被告崔福平之间的债务是梁梅林与崔福平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被告梁梅林应与崔福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梅林对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崔福平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梁梅林负担,判决生效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龙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