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6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剑伟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龙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剑伟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龙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6030号原告:上海剑伟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丁长凤。被告:上海龙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晓冬。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剑伟洗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被告所有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龙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