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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23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朱海辉与杨国锐、毕倩仪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38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辉,杨国锐,毕倩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382-1号申请执行人:朱海辉,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杨国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毕倩仪,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国锐、毕倩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2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毕志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