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5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南鼎诺科技有限公司与定州市大世界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鼎诺科技有限公司,定州市大世界购物中心,济南鼎诺科技有限公司,定州市大世界购物中心,济南鼎诺科技有限公司,定州市大世界购物中心,济南鼎诺科技有限公司,定州市大世界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623号原告:济南鼎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永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树勇,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州市大世界购物中心,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玉英,总经理。原告济南鼎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定州市大世界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鼎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鼎诺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鼎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定州市大世界购物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济南鼎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