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冯家英、温祖雄、夏凤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冯家英,温祖雄,夏凤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3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黄金大道与钱沟路交叉路口福星城2号楼。负责人刘恒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勇,该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冯家英,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温祖雄,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被告夏凤姣,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冯家英、温祖雄、夏凤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许 凡人民陪审员 张艮平人民陪审员 张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