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振祥、李洪波、李振江、陈宝财、陈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振祥,李洪波,李振江,陈宝财,陈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382号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立军,该单位职员。被告:李振祥,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李洪波,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李振江,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陈宝财,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陈富,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振祥、李洪波、李振江、陈宝财、陈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白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