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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9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贾涛、商丘市龙源牧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涛,商丘市龙源牧业有限公司,陈新峰,王凤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955号之二原告: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辉。被告:贾涛。被告:商丘市龙源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新峰,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凤河,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涛、商丘市龙源牧业有限公司、陈新峰、王凤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豫1421民初2955号裁定书。原告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贾涛、商丘市龙源牧业有限公司、陈新峰、王凤河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贾涛、商丘市龙源牧业有限公司、陈新峰、王凤河78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和冻结。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温桂真审 判 员  吴 静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昕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