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郑州亚飞汽车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宜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亚飞汽车有限公司,王宜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59号申请人郑州市亚飞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慧敏,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宜定,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住内乡县。申请人郑州市亚飞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宜定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开民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委托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长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