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廖某某男461969年9月21日与赵某某女491966年5月1日、胡某某男501965年3月9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赵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699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男461969年9月21日被执行人赵某某女491966年5月1日被执行人胡某某男501965年3月9日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廖某某申请赵某某、胡某某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赵某某、胡某某应支付申请人廖某某案款103146.0元,承担执行费1447.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某;胡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6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乐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