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霁明申请执行吴艳东、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霁明,吴艳东,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张霁明。被执行人吴艳东。被执行人刘海英。张霁明申请执行吴艳东、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6)甘0402民初18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艳东、刘海英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艳东、刘海英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艳东、刘海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福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