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清建、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李清建,李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负责人黄晖,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笙,男,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清建,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张,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清建、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清建、李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清建、李张在银行、国土、工商、车管、房管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清建、李张所有的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路182号恒利楼303号住房(房权证号:漳房字第2012034**号),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清建、李张所有的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路182号恒利楼303号住房(房权证号:漳房字第2012034**号)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漳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