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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中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中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3308号原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5135244T)。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北段***号。法定代表人:项仙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红磊,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方立,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中策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10484-2)。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海川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16)浙0205民初2952号]与本案原、被告当事人相同,分别涉及同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桩基工程及土建工程等,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等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浙0205民初2952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周琴娜审 判 员  王媛媛人民陪审员  黄云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