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田中书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中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8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中书,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聂梦龙,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中书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中书及其辩护人聂梦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0时许,被告人田中书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某小区某楼及某楼附近,酒后无故将被害人秦某(女,51岁,北京市人)东风日产汽车(车牌号为×××)的倒车镜损坏,右前门、右前翼子板、前保险杠划伤(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650元),将被害人万某(男,31岁,北京市人)丰田轿车(车牌号为×××)的倒车镜损坏(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68元),将被害人贾某某(男,62岁,北京市人)沃尔沃汽车(车牌号为×××)的倒车镜损坏(车辆损失价值为4307.51元),将被害人王某(女,44岁,北京市人)丰田汽车(车牌号为×××)的倒车镜损坏,将被害人于某(男,45岁,北京市人)斯巴鲁汽车(车牌号为×××)的倒车镜损坏,将被害人张某(男,48岁,北京市人)丰田汽车(车牌号为×××)的倒车镜损坏,将被害人薛某某(男,52岁,北京市人)尼桑汽车(车牌号为×××)的倒车镜及后雨刷器损坏。后被告人田中书于2016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田中书家属已代为赔偿七被害人经济损失,七被害人均对被告人田中书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中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秦某、万某、贾某某、王某、于某、张某、薛某某的陈述,现场录像,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动车辆估损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维修费发票,结算单,收据,和解协议书,收条,受案登记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田中书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中书无视国法,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中书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中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本院对其所犯寻衅滋事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田中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中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宋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