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6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高唐县捷佳运输有限公司与李青贵、李玉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唐县捷佳运输有限公司,李青贵,李玉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1561号原告:高唐县捷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杨屯镇杨东村东段。法定代表人:董以和,高唐县捷佳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青贵,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建忠,男,住山东省高唐县,系高唐县华云养殖有限公司推荐。被告:李玉心,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高唐县捷佳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青贵、李玉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高唐县捷佳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唐县捷佳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计879元,申请费800元,共计1679元,由原告高唐县捷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鲁兴超审判员  郭海峰审判员  陈瑞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