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801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李东与蔡红山、王成明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蔡红山,王成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01民初632号申请人:李冬,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被申请人:蔡红山,男,1977年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被申请人:王成明,男,1969年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冬与被申请人蔡红山、王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冬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红山、王成明名下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李冬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冬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蔡红山、王成明名下的新J-L5X**、新J-YWX**号两辆丰田RV4机动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设置权利负担。二、对耿文忠名下的新J-J5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设置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