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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施振煌与被申请人陈允定、陈允转、陈钰涵、陈燕春、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美乐食品商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振煌,陈允定,陈允转,陈婉婷,陈钰涵,陈燕春,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美乐食品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财保44号申请人施振煌,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现住石狮市。被申请人陈允定,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申请人陈允转,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申请人陈婉婷,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申请人陈钰涵,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申请人陈燕春,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申请人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122946440法定代表人陈允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美乐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山亭村。组织机构代码61234702-1经营者陈允转,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申请人施振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陈允转、陈婉婷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陈允定、陈允转、陈钰涵、陈燕春、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美乐食品商行与中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等人因生意需要于2016年4月向申请人借款5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供申请人收执。尔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一直拒不还款。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婉婷、陈钰涵所有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权证厦国土房证第**********号)的房产、登记在被申请人陈燕春名下闽******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陈允定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厦门翔安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登记在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美乐食品商行名下址于翔安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厦农房证翔****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厦集土证翔****字第******号)、登记在被申请人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址于同安区的房产(厦国土房证第********号)和名为被申请人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厦门翔安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施清芬向本院提供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狮房权证灵秀字第*****号、土地使用证:狮灵集用(****)第****号]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婉婷、陈钰涵所有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权证厦国土房证第**********号)的房产。二、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陈燕春名下闽******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三、冻结被申请人陈允定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厦门翔安支行账号为*******************的存款。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美乐食品商行名下址于翔安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厦农房证翔****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厦集土证翔****字第******号)。五、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址于同安区的房产(厦国土房证第********号)。六、冻结被申请人厦门福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厦门翔安支行账号为****************的存款。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6000000元为限。七、查封施清芬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狮房权证灵秀字第*****号、土地使用证:狮灵集用(****)第****号]。八、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施振煌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如提起诉讼,可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李少雄审判员  蔡祖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