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兰某与林绍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林绍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某。被执行人:林绍全,男,195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林绍全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