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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国栋与滨州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栋,滨州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426号原告:王国栋。被告:滨州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一路555号。法定代表人:杨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国栋与被告滨州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栋撤诉。案件受理费3483元,减半收取计17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王国栋负担。审 判 长  李 秀审 判 员  范宜治人民陪审员  徐金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邱秀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