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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4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晓雨与周娟娣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雨,周娟娣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588号原告:王晓雨,居民。被告:周娟娣,居民。原告王晓雨与被告周娟娣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6年9月27日,原告王晓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晓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王晓雨负担。审判员  郁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啸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