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6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魏潇与况成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潇,况成启,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6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魏潇,男,生于1958年5月11日,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况成启,男,生于1972年12月7日,汉族,教师。第三人:郭英(系被执行人况成启的妻子),女,生于1978年3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潇与被执行人况成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况成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魏潇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况成启的妻子郭英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况成启所负的债务系其与第三人郭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郭英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郭英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郭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魏潇偿还借款44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900元,保全费28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XX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青伟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