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艾力瓦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力瓦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188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力瓦多(外文名EDUARDOSTUMPFDODERA),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国籍为巴西联邦共和国,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巴西联邦,现暂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6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文丰兵,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力瓦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智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力瓦多及其辩护人文丰兵,翻译人员招影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1月28日5时40分,被告人艾力瓦多醉酒驾驶粤S×××××号小轿车搭载里卡多(RICARDO)、拉斐尔(RAFAEL)等人,从东莞市东城区东升路沿石井大道往莞樟路方向行驶,当被告人艾力瓦多驾驶该车至东莞市东城区石井大道大班洗车对出路段时,遇同方向在路面作业的厉绍志及在拉两轮手推车的张满珍,被告人艾力瓦多向左打方向避让过程中,该车车头与两辆手推车及厉绍志、张满珍发生碰撞,并致其中一辆手推车与同方向停在路边的粤S×××××小型普通客车车尾碰撞,后粤S×××××号小型轿车失控与对向路边的广告牌发生碰撞,造成4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艾力瓦多、里卡多、拉斐尔、厉绍志、张满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艾力瓦多的血液样本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37.6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艾力瓦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里卡多、拉斐尔、厉绍志、张满珍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告人艾力瓦多和里卡多、拉斐尔、厉绍志、张满珍的损伤均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艾力瓦多赔偿张满珍36000元,赔偿厉绍志50000元,赔偿马燕杰8500元(粤S×××××小汽车车主),赔偿拉斐尔69500元,并获得谅解。里卡多自愿不追究被告人艾力瓦多的任何赔偿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医院证明,赔偿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赔偿收据,谅解书,证人Gustavo、Junior等人的证言,受害人里卡多、拉斐尔、厉绍志、张满珍、马燕杰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艾力瓦多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艾力瓦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艾力瓦多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艾力瓦多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已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意见,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力瓦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力瓦多无视中国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力瓦多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力瓦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艾力瓦多已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对被告人艾力瓦多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力瓦多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艾力瓦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被告人艾力瓦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力瓦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罚金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柱坚审 判 员 陈 雯人民陪审员 孔祥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艳芬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4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