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鹏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鹏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856号原告河南省天鹏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方里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8262Q。法定代理人刘晓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辉,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昌市猇亭区人,住宜昌市猇亭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号三峡日报社新闻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5940978T。负责人龚万庆。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天鹏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双方在保单中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为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该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河南省天鹏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购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告签发的保单上明确约定:对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应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被告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邬海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