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士杰与党文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杰,党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刘士杰,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党文娟,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士杰与党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红民保字第3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党文娟名下的房产两处,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党文娟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某号房产共两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乌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