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752号原告: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张年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伦,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孟祥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98元,减半收取4699元,由原告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邬秀娟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人民陪审员 张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晓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