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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舒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舒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保1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负责人田子锋,行长。被申请人舒小辉,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申请人舒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81民初959号民事裁定书,经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于2016年10月9日将被申请人舒小辉名下财产即洪江市金剑工艺品生活馆内所有的商品予以查封。依照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文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