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水漫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终343号抗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丁水漫,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集成部部长,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旗嘉园C4栋3门606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2016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晓红、邢静茹,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水漫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吉0194刑初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合议庭评议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4刑初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东鹤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