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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沈先贵与张安宏、陈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先贵,张安宏,陈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451号原告:沈先贵。被告:张安宏。被告:陈艳艳。本院受理原告沈先贵诉被告张安宏、陈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5元,减半收取15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