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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雷与周宏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周宏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585号之一原告:张雷,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周宏钰,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张雷诉被告周宏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张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 判 长  吴 边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况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