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冈市黄州鹏龙商贸公司与湖北福欣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汪志勇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冈市黄州鹏龙商贸公司,湖北福欣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汪志勇,夏阳春,杨建龙,舒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财保48号申请人:黄冈市黄州鹏龙商贸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宝塔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1804827554。法定代表人高贵生,经理。被申请人:湖北福欣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3268858M。法定代表人汪志勇,经理。被申请人:汪志勇,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夏阳春,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申请人:杨建龙,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申请人:舒文平,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申请人黄冈市黄州鹏龙商贸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阳春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西湖支行账号62×××72、62×××70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陈勇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66的银行存款4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冈市黄州鹏龙商贸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夏阳春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西湖支行账号62×××72、62×××70的银行存款12万元,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陈勇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66的银行存款4万元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黄冈市黄州鹏龙商贸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