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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晋龙易通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1230号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XXX号XXX幢XXX室,联系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被告:太原市晋龙易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XXX号晋龙钢铁电子交易大厦408室。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龙易通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雪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