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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泉州丰泽嘉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万强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丰泽嘉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强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5551号原告泉州丰泽嘉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大院内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8163176XX。法定代表人许龙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雯、蒋泽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万强猛,男,成年,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丰泽嘉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强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丰泽嘉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丰泽嘉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丰泽嘉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小梅审 判 员  黄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洪希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