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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3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承斌和赵一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斌,赵一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749号原告李承斌,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赵一丁,男,汉族,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承斌诉被告赵一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承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赵一丁名下价值人民币2660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诉讼财产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承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赵一丁名下价值人民币266000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或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嘉琦 更多数据: